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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租賃物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租賃合同終止後,租賃物應當返還。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租賃合同終止後,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期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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