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修改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引誘性和社會性。此外,結合新的司法實踐和新的犯罪形式,增加點對點借貸、虛擬貨幣交易、融資租賃等非法吸收資金的新方式。
新增解釋是對以往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提煉。《解釋》的發布,可以嚴格執行與非法集資相關的法網,壹方面可以增加對非法集資的震懾力,另壹方面也有利於統壹適用標準,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