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毆打他人、有逃跑跡象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都被戴上約束套,這是看守所的監管手段。
2.其他可能因犯重罪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和壹審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戴腳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