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看守所使用的工具是手銬、腳鐐和警繩。
警繩只有在追捕罪犯或執行死刑時才能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但被判處死刑的罪犯除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必須經主管公安局和局長批準。
在犯人被戴上手銬或腳鐐期間,看守人員和警察應加強教育,危險行為清除後,應立即解除。
必須嚴格遵守手銬腳鐐的規格和使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