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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審的犯人穿防護服有什麽用?

處理疫情和戴口罩壹樣,防護服更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看守所使用的工具是手銬、腳鐐和警繩。

警繩只有在追捕罪犯或執行死刑時才能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但被判處死刑的罪犯除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必須經主管公安局和局長批準。

在犯人被戴上手銬或腳鐐期間,看守人員和警察應加強教育,危險行為清除後,應立即解除。

必須嚴格遵守手銬腳鐐的規格和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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