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社會秩序、全民所有的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公民的人身權、民主權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應當依法懲處的犯罪;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