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第四十七條請求外國準予引渡或者過境引渡,由負責辦理有關案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檢察、公安、國家安全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見,並附有關文件、資料及其經認證的譯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會同外交部,通過外交部向外國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