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當地市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不得離開場所,但經執行機關批準,可以離開場所。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