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第二十五條。汛期,水利、電力、氣象、海洋、農林等部門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須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及時準確的實時水文信息。氣象部門必須及時向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提供有關氣象預報和實時氣象信息;水文部門必須及時向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提供有關水文預報;海事部門必須及時向沿海防汛指揮部提供風暴潮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