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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法定義務包括: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義務;按照規定標準收費和納稅的義務;提供關於訂立合同的所有真實信息的義務;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要求賠償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961條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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