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銀行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提請消費者註意免除或者限制銀行責任的條款,並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對這些條款進行說明。也就是說,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銀行沒有提醒消費者這些不平等的格式條款,那麽這些條款根本不能算作合同的壹部分,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3)部分銀行對不平等格式條款往往會有意識地模糊,讓消費者稀裏糊塗地簽字蓋章。如果以後合同出現糾紛,那麽合同雙方肯定會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含義產生分歧,那麽就存在壹個如何解釋這些條款的問題。因此,要求消費者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要求銀行對這些條款做出明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