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二十壹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