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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委員會政策

企業期望收回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資產。增量成本是指沒有獲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比如銷售傭金。為了簡化實際操作,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壹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到,都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或支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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