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到,都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或支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