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規定,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設計的建築物,影響相鄰方采光的,應當允許建設,但建設方應當為對方提供供暖、采光、房屋置換或者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補償標準按受影響建築物的居住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壹次性補償100-200元。被遮擋建築納入拆遷範圍的,酌情給予補償。補償後納入拆遷範圍的,補償費不予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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