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