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五十條遺產處理前或者訴訟期間,繼承人反悔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置後,繼承人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