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總價款不足壹百萬元(含壹百萬元)的,按評估總價款的0.42%收取;
2.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累進計費率為0.3%;
3.500萬元-2000萬元收取評估總價的0.12%;
4.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評估總價的0.06%;
5.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012%。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