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壹房二賣,壹房二賣是指出賣人以兩份買賣合同先後或同時將同壹特定房屋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也就是所謂的房屋雙重買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並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本案中,張燦先生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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