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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永久居住權怎麽辦理?

法理分析: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遺贈設立,也可以直接根據合同設立。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壹種,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登記後,居住權方可設立。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也不包括住宿旅館等。居住權作為壹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制度,屬於財產權,是壹種他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了居留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居住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所所在地;(3)生活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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