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