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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是: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有形的、非消耗性的;租賃合同是雙向合同、有償合同、約定合同和選擇性合同;租賃合同是臨時性的,承租人不能永久使用租賃物。

法律依據:《民法》第703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民法典》第733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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