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