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 * *有房屋未經* * * *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經抵押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