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壹)買賣;
(2)互通立交;
(3)贈與;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所有權轉移;
(六)以房屋出資人入股的形式;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交換:本來是指貨幣以外的物品交換。房屋交換應僅限於房屋交換,拆遷安置時作為補償的房屋產權交換也是交換。
稅:根據財稅199752號《關於執行契稅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十條,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價格不對等的,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多交的壹方為納稅主體。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