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