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引進外來物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並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放流、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取回放流、丟棄的外來物種,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