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實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即使是無家可歸的棄兒也不能被私下帶回家,他們的合法收養必須得到政府的確認;對於走失或走失的兒童,法律應該旗幟鮮明地反對私下收養他們,即使是出於好心,也必須將孩子交給政府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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