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損壞或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零部件或安全標誌;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體;
(三)在鐵路線路、橋涵上挖坑采石采砂;
(四)在鐵路道口或者平交道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