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附件或者安全標誌的;(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體;(三)在鐵路線路、橋涵上挖坑采石采砂;(四)在鐵路線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道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