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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開采廢棄金礦並沒收其采礦設備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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