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僅限於盯梢、跟蹤、盯梢,達不到刑事責任的程度。但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進壹步的違法行為,如未經許可闖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可以依法以非法闖入他人住宅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等相應罪名追究其責任。
法律依據
憲法第4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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