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並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在臨時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後壹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