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都不能證明自己擁有,則屬於* * *和* * *,壹般是平分。(當然,案情不同,還要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意見。
10.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及購買的財產作為普通* * *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作為贈與關系處理;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取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