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如果壹方反悔離婚,那麽可以在30天內撤回離婚申請。
2.在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如果壹方在分居壹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準許離婚。
3.如果配偶壹方揮霍財產,法院可以在離婚時少給或不給揮霍財產的壹方財產。
4.減少無效婚姻情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無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
5.界定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範圍。
6.規範親子關系確認與否認訴訟。
7.明確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