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的要求,經工商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中。工商登記註冊經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後,企業信息將通過省級* * *共享平臺與各相關部門共享。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0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