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這些物品是禁止回收的。第壹類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第二類是劇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第三類是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設備;最後壹類是公安機關通報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九條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
(壹)槍支、彈藥、爆炸物;
(二)劇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設備;
(四)公安機關通報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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