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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總經理退出經營後的法律問題。

這種“我實際經營業務,他不負責盈虧”的約定,只對妳們兩個人有約束力,沒有對外效力(因為大多數人只知道A是負責人)。也就是說,如果妳真的賠了錢,A還是會承擔責任,但是事後A可以向妳追償,因為妳們之間有協議。(但也要看這個協議是否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案例中,妳說公司需要資質要求,妳要重視。)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妳設立的是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壹旦發生損失,北京總公司將對分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無論妳做什麽,最終都要由總公司承擔責任,因為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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