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的分離主要由兩個因素造成:
1.客觀上,夫妻* * *住在壹起,夫妻完全分開住。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就不存在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就是夫妻分居兩年,不符合法定的離婚理由。
2.主觀上夫妻壹方或雙方有分居意願,即主觀上拒絕共同生活。因此,僅夫妻分居這壹客觀事實不足以構成法定分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視為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之壹,該款所說的“因感情不和分居”為法定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