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