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0條
離婚登記完畢,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後,如果壹方反悔,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壹男壹女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做了妥善安排。如果他們在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並獲得離婚證,他們的婚姻關系將正式解除。壹方反悔本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登記,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202條
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或調解書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