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不按照溺水死亡出具不立案通知書是合法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因此,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溺水死亡案件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公安機關經初步調查,確認溺水死亡案件不存在明顯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責任事實,並已向當事人或其家屬告知和說明的,可以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這種情況壹般需要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權衡判斷,確保不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並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進行充分告知和說明。總之,公安機關對溺水死亡案件不予立案時,應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以保證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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