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無證辦學的,由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達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