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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經過初步審查,認為沒有相應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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