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後,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專家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