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與復婚的區別如下:再婚是指離婚男女雙方自願恢復關系,並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的婚姻。再婚是指離婚後,夫妻壹方死亡或其中壹方與另壹方結婚的情況。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