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a)各方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三)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
(四)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五)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