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1.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
二、包括以下四類人員:
(1)無人員。即沒有經濟來源,沒有勞動能力,沒有贍養人;
(2)失業者。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在職人員、下崗人員、退休人員。領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或者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其他人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