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人、被害人、有權申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作證的義務,必須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案件的情況。
因此,不錄取口供可能會影響警方對案件的調查和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履行作證義務也會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當然,去派出所作證之前,建議妳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