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學【1992】7號《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高等學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應當以預防為主,遵循保護學生、教育優先、明確責任、管教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工作。
第四條本暫行規定所稱學生是指在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即以國家任務、用人單位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三種形式錄取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