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53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處拋擲物體,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