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區別,關鍵在於造成損害的東西在人力的直接作用下,是否具有造成損害的後果。高空墜物不是人類直接造成的,高空拋擲物體是故意拋擲造成的。
2.在高空墜物的情況下,不能證明沒有侵權的相關人承擔賠償責任。在拋物案中,不能證明自己沒有侵權的相關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責任的大小和大小差別很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3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